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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案例分析

商事制度改革后,很多的企业才成立时都选择了认缴出资,并没有实际交付出资,然而企业经营是需要营运资金支持的,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企业负债经营,那么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在2009年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9〕312号中,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所以,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规定期限”和“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约定划分区间,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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