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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应如何操作?

问题一: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期货领域中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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